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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来源: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3-0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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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国建春
处罚事项
涉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处罚结果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5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03 15: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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