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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来源: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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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于伟光
处罚事项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处罚结果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参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4号,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29 09:55
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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