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翁牛特旗中泰加油站 | ||
| 处罚事项 | 翁牛特旗中泰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
| 处罚结果 | 翁牛特旗中泰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行政处罚。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12 09:0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翁)应急罚〔2024〕危化02号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