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王双龙 | ||
| 处罚事项 | 翁牛特旗乌丹镇霖阳快餐店主要负责人王双龙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
| 处罚结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和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对王双龙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壹仟零肆拾叁元㭍角贰分(¥31043.72)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4 15:5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翁)应急罚〔2024〕移交01号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