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内蒙古广通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处罚事项 | 内蒙古广通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案 | ||
| 处罚结果 | 内蒙古广通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广通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2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2 09:05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翁)应急罚〔2024〕非煤13号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