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6-24 | 部门分类:市场监管局 | ||
索 引 号:01158226-xxgk26-2019-0011 | 主题分类:执法检查 | ||
文 号:赤翁市监行罚字〔2019〕21号 | 公开时限:动态公开 |
当事人:薄宇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50426MA0NEKQA6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薄宇宏
联系地址: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信用社东侧宏兴商店
2019年4月1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宏兴商店赤翁市监格责改字〔2019〕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改事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经查: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宏兴商店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格责改字〔2019〕001号),限其于2019年3月25日17时前改正。
2019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责改事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月9日从乌丹镇金利来副食批发部购进由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裕牌麦芯挂面”1箱(30袋/箱,400克/袋),以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立案调查时,该挂面已销售25袋,剩余5袋尚未销售。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
4.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 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6.2019年3月1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格责改字【2019】00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责改送达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经审查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赤翁市监听告字【2019】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经营食品,法律意识淡薄,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主动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认识态度较好,事后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但整改还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或者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