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2-01 | 部门分类:环保局 | ||
索 引 号:01185356-xxgk0014-2019-0005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
文 号:翁环罚字〔2019〕5号 | 公开时限:动态公开 |
翁牛特旗桥头镇同福祥酒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P28KH97
法定代表人:王爱良
地址:翁牛特旗桥头镇
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翁牛特旗桥头镇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一台燃煤供热锅炉,用于你单位冬季采暖(型号为CWH185/60-A),你单位新建的燃煤锅炉未按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31日《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17日《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翁环听告字〔2019〕5号)和2019年1月17日《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圆整(¥9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户名:翁牛特旗财政局
账号:060502532902644658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翁牛特旗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