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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翁牛特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3 09:00 来源: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旗直各有关单位:

《翁牛特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翁牛特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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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性、多样性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内人常发〔2021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就着力加快推进全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系列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应对人口老龄化重要窗口机遇期,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的健康养老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按照政策引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由政府直接或通过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建立保障型和普惠型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让全旗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生活。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城乡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三)市场运作,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重点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推动养老服务向普惠多样性转变。

(四)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化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构建以旗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村级养老服务站或农村互助幸福院为主体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各苏木乡镇街道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或互助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凡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要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学校、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到2025年,失能照护、医康养结合、助餐、探访关爱、学习娱乐等突出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30年,旗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城乡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牵头单位:旗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城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2、全方位推进适老化改造。加强老年人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对于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廊、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要在城市更新工程、老旧小区改造时一并进行适老化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目标,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支持。到2025年末,累计完成2000户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旗民政局、残联;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交通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3、综合发挥多种设施的养老服务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要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自身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居家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入驻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鼓励个人利用自有房产等资源举办家庭化、小型化互助式养老机构、老年灶及服务站等便民为老服务站点。(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卫健委、文旅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4、实施助老餐厅建设工程。综合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2024年在乌丹城区建设1个老年助餐中央厨房及多个助老餐点,打造食材可溯、安全卫生、价格公道的为老助餐服务。在10个苏木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启动助餐服务,并逐步拓展到嘎查村。到2025年,对有需求的低保、特困、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实现全覆盖,面向其他有需求老年人的助餐服务更加便利可及。到2026年,持续推动全旗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二)强化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能力

5、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倾斜,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农业(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协同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等多样化服务。大力推进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拓展互助养老幸福院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牧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媒介与平台。(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6、统筹推进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苏木乡镇(街道)及嘎查村(社区)两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辐射周边的养老服务。到2025年,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积极建设具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建立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圈。通过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并优先保障60周岁(含)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文革三民人员、低保人员、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 、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7、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开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上门服务。鼓励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牧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并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牵头单位:旗卫健委;责任单位:旗民政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8、建立健全制度保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及时了解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风险、家庭赡养、关爱保护等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建立应急服务机制,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协助发生意外老年人办理保险理赔,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财政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残联,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养老服务

9、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全旗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和项目争取力度,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提档升级,着力改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到2025年,全旗规划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4所以上,建成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旗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1所以上。加大特困人员供养中心项目争取力度,扩大养老床位总量,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照护能力。到2025年,全旗护理床占比达50%以上。健全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供养服务。同时,发展医养结合的医养型老年养护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多方位供养需求的基础上,要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示范及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

10、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好土地、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并逐步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卫健委)

11、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扎实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旗内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要求。养老机构要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生活照料、日常健康、精神慰藉等服务。要合理设置服务区域和床位数量,不得超出实际服务能力开展养老服务,不得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要对入院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入院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照料护理等级,对于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需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要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前60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要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妥善安置。(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

12、促进养老机构融合发展。建立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牧区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养老服务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养老机构融合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鼓励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养老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社会化的养老顾问服务,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和指导。(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推进养老服务新兴业态协同发展

13、深入推进医养、康养、旅居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并扶持医疗机构从事养老服务,推行医疗养老一张床。鼓励养老机构为医疗机构入驻提供场地和设施,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服务站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开展社区(嘎查村)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行动,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托管养老服务中心。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挥中(蒙)医药和中(蒙)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蒙)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到2025年,养老机构和社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适龄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开发具备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娱乐、旅游等功能的康养产业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鼓励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旅居养老机构。依托全旗丰富的自然景观、休闲农业和特色乡村,开展度假、旅居等休闲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快推进翁旗文旅康养产业园总体布局,依托玉龙沙湖、欢乐城、北大庙、敖包山公园等丰富的文旅资源和独特的中(蒙)医药优势资源,持续强化用地保障,大力开展康养、度假、旅居等休闲养老服务。充分挖掘老柳树底、红山湖、灯笼河草原等特色旅游资源和桥头中心卫生院优势中(蒙)医药资源,在乌丹镇、全宁街道、乌敦套海镇、亿合公镇、桥头镇规划建设5处具有区域特色的养老服务中心,补充翁旗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形成养老服务东南西北中多点均衡布局,实现养老设施的区域平衡与统筹使用。(牵头单位:旗民政局、卫健委;责任单位: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文旅局、医保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14、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建设旗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针对老年人健康训练、行为付出、健康理疗和安全监护等需求,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应用,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并逐步推广安装人体感应探测、燃气泄漏报警、防走失报警、一键呼叫等智能化应急保障设备。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物业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物品代购、家政预约、费用代缴、健康管理、就医挂号、绿色转诊等网上服务功能,实现养老服务指尖办。(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发改委、财政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15、实施普惠养老工程。认真落实公建国营、公建民营政策,鼓励支持旗属国有企业增加普惠型养老服务经营项目,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性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全方位、个性化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或补助。(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五)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

16、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依法打击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公安局、司法局、商投局、市场监管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17、强化机构综合监管。养老机构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确保入住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到2025年,养老机构服务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检查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又无法整改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关闭。建立部门间数据接口,实现养老服务企业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住建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投局)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18、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强化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为适应今后一段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地方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同步考虑运营问题,确保后续发展可持续,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可操作相应补贴政策要求,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旗财政按照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由旗民政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足、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等,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2024年起,社会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达到55%以上,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牵头单位:旗财政局;责任单位:旗民政局、商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翁牛特监管支局)

19、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税务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要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相关要求,正常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社会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家政服务网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牵头单位:旗税务局;责任单位:旗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委、国网翁旗供电公司、浩达供水公司)

20、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培训规模和技能水平整体提升。到2025年底,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100%。鼓励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技能等级发放差异化岗位津贴。定期组织开展全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鼓励旗内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践行积极老龄观,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在旗老年养护院举办老年大学,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多途径发展老年教育,依托社区教育开展社区老年教育,推动社区教育与老年教育网络融合发展,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育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大力发展老年志愿服务,鼓励低龄老年人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巡查巡访等活动。(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21、支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五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资金在养老机构取得民政厅备案后,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给予补贴;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牵头单位:旗财政局、民政局;责任单位: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委、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商投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

2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按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532的比例分担。(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财政局、社保服务中心)

23、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从事城乡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要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其设定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并及时处置。(牵头单位:旗民政局;责任单位:旗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商投局)

24、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持续加强养老服务公益宣传,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等老年人,引导全社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对于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责任部门:旗民政局、总工会、团旗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旗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民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筹协调推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二)密切协调配合。旗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督导检查。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附件:1、翁牛特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各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翁牛特旗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长:孟       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副组长:王永利       旗政府副旗长

员:牛学刚       旗政府系统党委副书记

范文楷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明明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鞠凤龙       旗公安局副局长

姚中云       旗发改委主任

温志刚       旗教育局局长

       旗民政局局长

宋立广       旗司法局局长

杨惠冬       旗财政局局长

王晓钰       旗人社局局长

林树森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玖雷       旗住建局局长

战廷辉       旗交通局局长

杨欣欣       旗文旅局局长

蔡久明       旗应急局局长

       旗审计局局长

王宏宇       旗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立国       旗卫健委主任

       旗统计局局长

       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局长

鲍迎春       旗商投局局长

那仁满都夫   旗医保局局长

       旗城管执法局局长

       旗税务局局长

朝格吉乐图   旗社保服务中心主任

       旗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永军       旗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韩晓艳       团旗委书记

白毅娟       旗妇联主席

季凤强       旗残联理事长

       旗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乌丹镇镇长

崔凤伟       桥头镇镇长

张伟华       梧桐花镇镇长

       广德公镇镇长

       五分地镇镇长

宋德勇       乌敦套海镇镇长

白音德力根   海拉苏镇镇长

汤国轩       亿合公镇镇长

孙汇霞       解放营子乡乡长

李晓东       毛山东乡乡长

恩和其其格   新苏莫苏木苏木达

呼格吉乐图   白音套海苏木苏木达

胡斯乐       阿什罕苏木苏木达

       格日僧苏木苏木达

李春华       全宁街道管理办公室主任

那日苏       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主任

石庆轩       旗医院院长

赵玉令       旗中蒙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

       旗消防大队大队长

赵连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翁牛特监管支局筹备组组长

       国网翁旗供电公司总经理

孙治立       旗浩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牟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旗民政局副局长孟庆辉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根据职务变化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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