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场,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翁牛特旗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翁牛特旗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全面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的意见》(赤政办发〔202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翁牛特旗行政区域内自2019年(含)以后竣工验收并完成资产移交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尚在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依据建设合同约定进行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项目区内的农田土壤、灌溉排水田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林及配套附属设施(含智能化设备)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旨在确保各类工程设施保持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明确“旗级统筹、苏木乡镇负总责、嘎查村为管护主体”的责任体系,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二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平整与土壤改良工程。保护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鼓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定期深松等措施,维持和提升耕地地力。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维护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及田间附属设施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满足设计规定的灌溉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保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道路畅通。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防护林网、岸坡防护等工程完备,持续发挥生态防护功能。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维护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系统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清晰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标志完好整洁,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七)农业智能化设备。建立定期维护、检查与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得到及时保养与维修。
第六条 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全面性对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对田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保障运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管护主体要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工程严重损毁、修复资金需求大的,由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农牧局备案,并可酌情申请资金补助。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翁牛特旗农牧局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具体监督、检查管护责任与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嘎查村委会承担管护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嘎查村,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对象、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管护主体:
(一)由村集体成员耕种的,按“谁受益、谁负责”原则落实管护责任,或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的农民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苏木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相关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苏木乡镇的,由旗农牧局直接指定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
(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农田建设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四)鼓励引导受益农户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实行统一管护。
第十三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作为直接受益者,应增强管护意识,主动参与设施管护,服从嘎查村集体的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管护主体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工程移交与管护模式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农牧局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苏木乡镇政府须监督资产所有者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清单与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选择以下管护模式:
(一)专职管护员模式。嘎查村委会公开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职责与报酬。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
(二)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
(三)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受益群众、村(嘎查)、乡镇(苏木)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探索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保险管护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管护。
第五章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收入,优先用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
(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从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或承担部分费用;
(六)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
第十八条 建后管护管理职责
(一)翁牛特旗农牧局牵头制定管护资金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全旗管护工作及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并管理全旗管护项目库。
(二)翁牛特旗财政局负责管护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批复、及时拨付;实施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配合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管护资金的初步审核与申报;监督、检查各村(嘎查)管护工作及资金使用。
(四)村(嘎查)民委员会落实具体管护人员与责任;负责管护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与报账;建立管护台账;组织受益农户参与管护或分摊费用;定期向上级报告管护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管护人员或组织按合同约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职责,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一)支出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二)禁止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与车辆设备购置;与高标准农田管护无关的支出;债务偿还与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三)补助标准。以上级下达和本级配套资金为基数,综合考虑各项目区规模、管护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补助标准由旗农牧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总额与项目区总规模统筹核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管护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流程。嘎查村整理管护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设备修缮、物资购置、管护员报酬等相关费用的报账材料,统一上报苏木乡镇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材料完整性、支出合规性及申报总额是否超旗级补助额度,通过后汇总报送旗农牧局终审;旗农牧局终审通过后,将材料移交至旗财政局;由旗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旗农牧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定期对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责任落实、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及管护效果等。对不履行职责的管护主体,应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旗农牧局应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积极运用无人机、移动应用等信息化手段,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将建后管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管护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直接挂钩。对管护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护不力、造成损失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翁牛特旗农牧局、翁牛特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