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政办发〔2025〕19号
关于印发《翁牛特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旗直各有关单位:
《翁牛特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202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翁牛特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准确界定救助对象范围,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更好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赤峰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赤民政社救〔2020〕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制。旗民政局负责全旗城乡临时救助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审批管理等工作。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公示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下列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和特别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
1、因火灾、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是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其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家庭成员生命健康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
1、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救助后,医药费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出国留学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地区城镇或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不得超过1套,不能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质用房;家庭成员不得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
(三)特别救助对象范围
因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以下对象纳入特别救助范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本地区城镇或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或个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本地区城镇或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本办法所称家庭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必需消费支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继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维持基本生活等造成必须货币支出的总和。未纳入低保、特困、孤儿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除需具备上述重大刚性支出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员收入明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申请人家庭财产(货币财产以及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其自付的刚性支出。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本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基本计算方法为: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直接审核审批,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超出15000元的,及时启动特别救助金救助。
(三)特别救助金救助标准
特别救助金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自付部分,按照人员类别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封顶线内100%比例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封顶线内80%比例救助,未纳入低保、特困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按照封顶线内70%比例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后决定。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账户。确有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规范完善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工作台帐。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应实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应急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要帮扶的困难对象;还可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倍,可根据急难实际情形,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对非户籍、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兴农场受理申请,根据困难程度,原则上每年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刻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同时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原则上救助金额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倍的,由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直接审批并将救助人员花名册定期上报旗民政局备案,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
(三)特别救助金应按照“一事一议,独立建档”原则予以审批。情况紧急的,可相应缩短审核审批时间,了解其情况属实后可启动“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补齐相关材料。具体环节时限由旗民政局规定。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特别救助金一年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
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旗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
第六章 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集
旗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临时救助资金只增不减。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将临时救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翁牛特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翁政办发〔2019〕9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翁牛特旗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