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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牛特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5 09:25 来源: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各有关单位:

现将《翁牛特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翁牛特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5年3月13日修订)


目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组成

2.2 防汛现场指挥职责

2.3 旗防汛办职责

2.4 旗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5 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送、处理及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7 抢险救灾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保障

5.6 物资、资金保障

5.7 供电保障

5.8 交通保障

5.9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5.10 治安保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2 宣传及培训演习

六、新闻报道

七、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加强和规范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实现协调联动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和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切实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洪标准》《旱情等级标准》《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技术规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翁牛特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旗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台风暴雨灾害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暴雨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性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暴雨、冰凌、冰雹和融雪性洪水、凌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突发性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也要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和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东部防汛指挥部和乌丹城区防汛指挥部,东部防汛指挥部负责翁旗东部防洪区域内防汛工作,乌丹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城镇防洪排涝建设规划和抢险救援工作。石油、电力、通信、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旗防汛抗旱工作。

2.1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旗防指),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旗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翁牛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防汛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

总指挥: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总指挥:旗人武部部长、旗政府副旗长、旗公安局局长、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旗水利局局长、武警赤峰支队执勤三大队翁牛特旗中队中队长。

办公室主任: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旗人武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水中心、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工信和科技局、农牧局、教育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旅游体育局、旗消防救援大队、供销社、融媒体中心、赤峰水文勘测局乌丹水文站、国网翁旗供电公司、联通翁旗分公司、移动翁旗分公司、电信翁旗分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翁旗经营部,17个苏木乡镇街道场(管理办)。

2.2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指挥调度全旗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负责全旗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时间;协调指导各地区、相关部门防汛抗旱相关工作;负责全旗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及调配工作;协调指导全旗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应急水量调度和抗御旱灾调度工作;掌握汛情、旱情并协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2.3 旗防汛办职责

旗防指办事机构旗防汛办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旗政府、旗防指的要求和指示,负责完成全旗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全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专项预案的衔接协调工作;组织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预案;指导、督促各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修订)与防汛抗旱相关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承担全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及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分析防汛抗旱工作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负责组织防汛抗旱、防凌等灾害隐患排查;负责防汛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汛情、险情、工情和灾情等情况,统计汇总,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洪抢险提出参谋意见,为防汛抗旱指挥提供决策依据等工作;按时下达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及时完成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2.4 旗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旗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旗政府办:负责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职责情况,表彰、奖励在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工作。

旗人武部:根据汛情、凌情、旱情,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军队、武警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根据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财物、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旗财政局:负责全旗防汛抗旱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经费纳入旗级财政预算,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协助政府安排落实防汛抗旱专项资金、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拨付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有关防汛抗旱国家补助经费。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旗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统筹指导全旗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拟定全旗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旗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洪涝干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指导全旗防汛抗旱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类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管理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形势研判;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同时向旗防指报备;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承担山洪灾害防御和水利工程防守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险情抢护处置工作,确保工程发挥作用;承担其他防汛抗旱涉水专业技术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乌丹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城镇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和抢险工作;负责城区供水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乌丹城区防洪预案并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旗海水中心:负责旗东部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海拉苏水利枢纽工程防洪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西拉沐沦河海拉苏水利枢纽及老哈河下游区域防汛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祥查、排查和监测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警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力量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旗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搞好城区低凹易涝的内涝排水,下水道的疏通和改造;负责城镇建筑渣土、生活垃圾清运的监管;配合做好城镇河道的违章建筑清除工作。

旗商务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承担全旗防灾、减灾、救灾相应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做好灾后农牧民生活保障工作。

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旗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在发生重、特大洪涝灾害时,负责组织以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体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协助做好防汛抗旱的无线电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助全旗防汛抗旱科技攻关、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工作;负责大中型工矿企业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的落实,督促工矿企业等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修编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组织工矿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旗农牧局:指导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畜牧业等相关行业的防洪安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掌握农牧业洪涝、旱灾情况信息;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掌握畜禽受灾情况,做好灾后畜禽防疫和补栏工作。

旗教育局:指导学校预防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类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等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负责检查校舍防洪安全,尤其是做好山区学校师生和教育设施的防洪度汛工作;负责教育系统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生命和饮水安全,杜绝群体事件发生。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木料供应,及时办理防汛抢险工程建设所需林木的砍伐手续;禁止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发放林权证并负责对违规发放的林权证予以吊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旱涝等灾害情况。

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汛抗旱工程和防汛通信设备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旗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系统经营性、公益性社会救助工作。对因水旱灾害致使人民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在救灾中发生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安置、医疗、抚恤和申报烈士等善后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水毁公路的抢通和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证公路的畅通;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负责抢险救灾运输工具的调配与通行,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负责对道路桥梁施工人员、司乘人员等进行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并在山洪易发地区设立警示标志。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旗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旗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旗旅游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防汛抗旱知识的宣传教育;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游客疏导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展防汛检查。 

旗供销社: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信息和供货渠道;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赤峰水文勘测局乌丹站:负责少郎河的水情、凌情、雨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及时开展洪水调查,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防汛部门及时提供各种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国网翁旗供电公司:负责对旗防指关于电力的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落实。负责防汛电力调度安全,优先保障防汛抢险、抗旱、排涝、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及受损电路维护、抢修,必要时要提供临时供电设备。

旗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电视台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公布的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负责防汛抗旱命令、信息、灾情公报等播报任务;负责洪涝旱灾声像报灾材料的制作、防御山洪知识的宣传和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发;及时报道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联通、移动、电信翁旗分公司:负责组织本系统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和汛期通信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证抢险通信畅通。

中石油(中石化)翁旗经营部: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油料的供应和储备工作,保证抗旱抢险的油料供应。

2.5  各苏木乡镇街道场(管理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范围的防汛抗旱工作,执行旗防指下达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调度命令,制定并启动所辖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旗防汛办备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避险转移、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旗防指。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走向趋势及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信息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旗人民政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利、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水利、水文信息收集单位应做好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旗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预测河流超警戒水位、水库(水电站)超汛限水位时,水文信息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按每2小时时段测报,必要时应随时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时,应增加报送次数。当溃堤决口、分洪河道分洪、大型水闸泄洪时,应及时向旗防指报送信息。

(3)旗防指组织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情势做出评估。

(4)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旗防汛办应提早预警,并通知旗防汛办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做好相应的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至旗防汛办,为旗防指适时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河流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1)当河流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及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同级防指和旗防指,当地防指要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力量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流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旗防汛办报告相关水情和工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上报至旗人民政府和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发生险情时,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要立即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系方式、除险情况等准确报到旗防指,旗防指在险情发生后及时上报旗政府和市防指。

3.1.2.2 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旗应急管理局、旗水利局和旗防指报告。

(2)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旗应急管理局、旗水利局和旗防指报告出险位置、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2.3 闸(坝)工程信息

(1)当河流发生洪水时,闸(坝)管理单位要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及时将过闸(坝)流量、水位、闸门开启高度、开启孔数以及工程运行情况报旗防指,同时将过闸(坝)洪水信息传递下游相关单位。

(2)当闸(坝)出现险情时,闸(坝)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下游预警,并向旗应急管理局、旗水利局和旗防指报告出险位置、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1.2.4 塘坝工程信息

当出现暴雨类天气时,塘坝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塘坝工程的观测,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投入抢险,同时将险情报旗防指,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塘坝管理单位要提早向下游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地区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牧林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向旗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旗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林渔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草牧场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及时将受旱情况上报旗防指,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信息次数。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必须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跨河建筑物,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必须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类河流、水库、闸坝和城镇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镇抗旱预案,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及时向旗防汛办报备。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各通信公网,确保防汛的应急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部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抗旱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责任人及防汛抗旱措施等落实情况。旗检查组主要是在各苏木乡镇街道场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旗水利、气象、水文部门应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旗防汛办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跨旗县区通报上下游水情、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沿河各苏木乡镇街道场也应设立巡防员,加强对洪水的监测工作。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发生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必须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并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报讯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为抗旱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应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2.7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台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信息并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水利、农牧等部门会商,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台风暴雨影响临近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预报将受台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影响的有关地区要加强防范强化预警,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组织应急、农牧、气象、水文、城建等部门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旗、乡、村的防汛抗旱应急通讯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异地会商系统和图像监视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系统,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水利部门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应急抗旱用水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行计划等,由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核意见后,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3.4  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3.4.1  预警级别。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根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级别条件相同。

3.4.2 预警机制。各级防指采取会商研判、动态确定的原则,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4.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以旗人民政府或旗防指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点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强化预警通知和防范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旗人民政府或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抗洪抢险救灾和向上级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信息;各水利、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调度方案,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自高向低分为四级。旗防指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实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4 期内重点工程信息:

(1)旗内有市级重点工程1处,即海拉苏水利枢纽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调度;

(2)旗级重点防护目标共22处:

一是9座水库,即:小河子水库、下泡子水库、东山水库、辉屯塔拉水库、西高日苏水库、玉瀑水库、小响水水库、玉名水库、木叶山水库。

二是7处堤防,即:大兴防洪堤、哈图防洪堤、白音花防洪堤、东分场防洪堤、哈日毛都防洪堤、那吉来防洪堤、黑鱼泡子防洪堤。

三是乌丹城区防洪工程。

四是5处水利枢纽工程,即白音汉拦河闸、大兴胜利渠首、大兴一号闸、高日罕渠首、白音套海水利枢纽工程。

以上防洪工程的调度由工程所属的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路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全力组织抢险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处置灾害扩大的传播链和传播源,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出现下列表格中情况之一者,旗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翁牛特旗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级别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抗旱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1、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其中一条干流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其中两条以上干流同时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等主要河流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4、 乌丹中心城区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4个以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城镇、村庄堤防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5、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特大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1、乌丹中心城区干旱缺水率超过30%;或4个以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城镇、村庄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0%以上。

1、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等主要河流其中一条干流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老哈河、西拉沐沦河其中一条河流的一条重要支流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等主要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及重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3、乌丹中心城区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2个以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城镇、村庄堤防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严重洪涝灾害及地质灾害。

1、乌丹中心城区干旱缺水率超过20%;或2个以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城镇、村庄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数的20—30%。

1、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等主要河流干流发生较大洪水;

2、西拉沐沦河、老哈河等主要河流中,一条主要河流的主要支流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3、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等主要河流的一般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4、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5、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村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大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1、乌丹中心城区干旱缺水率超过10%;或2个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城镇、村庄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4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5—20%。

1、西拉沐沦河、老哈河、少郎河、羊肠子河等主要河流干流发生一般洪水;

2、西拉沐沦河、老哈河等主要河流中,一条主要河流的主要支流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3、西拉沐沦河、老哈河等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4、一般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村庄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一般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1、2个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牧场所在地城镇、村庄发生供水危机;

2、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的20%;或全旗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

3、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15%。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旗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旗委、政府和市防指。汛情严重或发生特别重大干旱时,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2)旗防指从旗应急、水利、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旗防指提供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技术支撑;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水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及时派出由旗防指总指挥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每天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旗防指协调旗应急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官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水利、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应急管理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并及时救助受灾群众;旗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旗防指向市防指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职责做好公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旗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旗防指成员单位要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4)有关苏木乡镇街道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旗防指;受灾地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旗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全力组织抢险,根据《预案》要求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发生决口事件时,旗防指立即组织专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市防指申请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救援。

(6)事发地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及时投入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其他地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随时听候旗委、旗政府或旗防指的调令参加抢险支援。

4.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旗防指应急、气象、水利、水文等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和市防指;汛情(旱情)情况严重时,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2)旗防指从旗水利、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旗防指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水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及时派出由旗防指副总指挥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有关苏木乡镇街道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旗防指;受灾地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旗防指及时调度旗应急救援大队参加抗洪抢险,根据预案随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旗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并随时救助受灾群众;旗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旗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要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随时按照旗防指指令完成任务。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旗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力量组织抢险,根据预案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发生决口事件时,旗防指立即调动旗级应急救援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应对干旱和供水危机;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市防指申请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

(5)事发地的民兵视险情、灾情情况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3.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旗防指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旗长)主持会商,应急、水利、水文、气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旗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旗防指成员单位;旗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旗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水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必要时,旗防指可派出由旗水利局或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媒体上发布《汛(旱)情通报》,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有关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布足防汛抗旱应急人员,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旗防指。必要时,可按程序向旗防指申请旗应急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洪抢险救援。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旗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旗应急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洪抢险救援。

4.3.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旗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旗水利、气象、防汛办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旗防指领导和市防指办。根据工作需要,旗防指派出由旗水利局或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旗防指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有关乡镇(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准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防汛(抗旱)力量加强防汛查险,维修加固险工险段,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旗防指。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旗防指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按照当地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地方应急抢险队伍和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抢修加固险工险段,密切关注水情,并及时提请旗防指调动旗级应急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应急连等抢险队伍支援,对重要河段、重点工程进行防守或突击抢修。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市防指申请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

(2)当河流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旗政府主要领导和旗防指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根据需要及时调集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民工参加抢险,并确定专业人员和抢险队伍对重要险工险段、重点工程等进行防守和突击抢险。现场指挥部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信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等泄洪能力。确保重要堤防和重点工程防洪安全。必要时可申请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支援抢险,直至请求动用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河流洪水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旗防指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按照当地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地方应急抢险队伍和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抢修加固险工险段,密切关注水情。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必要时,可申请旗级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抢险。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台风暴雨灾害

(1)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台风暴雨专项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暴雨可能产生影响的地区,旗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避险工作。

(2)旗防指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闸及河流洪水调度运行,河道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3)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4.3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发生涝灾的地区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必要时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应急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抢险和灾民救助,其他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配合。

4.4.4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随时听候旗防指指令,积极做好防洪抢险工作配合。

(2)在防汛防洪期间,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密切关注山洪预警信息,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场)街道、嘎查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发生。

(4)山洪灾害发生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当地抢险救援队伍、民兵和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紧急抢救,并及时向旗防指申请旗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援。直至请求动用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5)山洪灾害发生时,旗防指及时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气象预报、预警监测,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减轻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疫情蔓延等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发生,防止造成更大的灾害和损失。

4.4.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及时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时,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利用现有水利工程进行洪水分流,为抢险创造条件。旗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奔赴现场抢险救援。

(3)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时,旗防指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立即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及救援力量,设立应急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指导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4.6 干旱灾害

旗防指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旗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旗领导到受旱苏木乡镇街道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旗水利、气象、农牧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旗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旗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旗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旗政府和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抗旱应急救援,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各级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旗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旗政府和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旗政府将抗旱作为全旗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旗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旗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旗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对受旱地区给予资金、物资和抗灾用电支持等。受旱地区要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汛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4.7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4.8 人员疏散

当险情发生已非人力所能够控制时,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马上组织灾区群众进行人员疏散和安全转移,转移的原则是就近转移至相对海拔较高地段。转移的指令方式是连续3声公安警报,每声时长5秒,间隔3秒。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平时必须加强宣传和演练,指定逃生地段并设置警示牌,制定逃生路线。

4.5 信息报送、处理及发布

4.5.1 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安置等情况。

4.5.2 信息报送。旗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的原则。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3 信息处理。一般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防汛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汛办负责督办。

4.5.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严格核实,确保信息准确。

4.5.5 信息发布。由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单位做好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工作。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旗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防汛办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的,由旗人武部审核。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旗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旗防指应派出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 抢险救灾

4.7.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7.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7.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流干流堤防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7.4 处置重特大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旗委、旗政府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办)、各国有农牧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8.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8.4 当出现水旱灾害或水源地受污染情况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6 出现水旱灾害后,旗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件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应急结束

4.10.1 当洪水灾害、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4.10.2 依照有关规定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对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全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情、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2.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4各级防汛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5.3  应急队伍保障

旗乡两级政府要组建防汛抗旱救援队伍并加强队伍演练,为抗洪抢险救灾提供力量支持。防汛抗旱救援队伍分为应急救援队伍、群众防汛抗旱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3.1群众防汛(抗旱)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抗旱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旗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3.2部队抢险救援队伍

解放军、武警和消防人员(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上级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旗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部队参加的,应通过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旗人武部提出申请,由旗人武部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5.3.3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抢险队伍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

旗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旗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乡镇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支援任务。有关企业组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由旗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5.3.4抗旱服务队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是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牧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

5.3.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旗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合上级机动水文巡测队开展工作。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

5.4  技术保障

5.4.1建设全旗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建设和整合全旗防汛抗旱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改进和完善水文信息采集及预报系统,使全旗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快速传到旗防指。

(3)逐步建立旗防指与市、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4)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建立全旗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旗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2建立旗、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5 现场救援、工程抢险保障

5.5.1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领导、责任人应带领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5.5.2 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等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其种类和数量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6 物资、资金保障

5.6.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旗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和旗直管的河道、堤防、闸站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旗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旗级专储和各苏木=镇街道场、各相关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4)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地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6.2物资调拨

(1)旗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旗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旗防指批准,由旗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旗防指办反馈调拨情况。

(4)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征集、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用电。

5.6.3资金保障

旗、乡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其他资金。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7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8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必要的交通管制。

5.9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旗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1.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5.11.2 当汛期和旱季临近时,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情旱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5.11.3 旗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1.4 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12  宣传及培训演习

5.12.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旗、乡镇防汛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要的防汛抗旱信息,按分管权限,由旗、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12.2培训

旗防指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

5.12.3演习

(1)旗、苏木乡镇街道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不定期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六、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害地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旗、苏木乡镇街道场(管理办)应急管理、住建、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各地区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汛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水利、城建、交通等部门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八、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审批,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8.1.2 本预案每5年更新一次,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8.1.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以旗政府文件为准。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关于《翁牛特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