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环罚〔2023〕104号
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晟宏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TX9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公镇老*村
经营者:员*龙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晟宏加工场建设的建筑用石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有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10日自你单位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件为凭;有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1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104号)和2024年1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河南汇之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拟核实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晟宏加工场所持有的碎石线项目价值评估报告书》(豫汇之明评报字(2023)11010号)显示:翁牛特旗亿合公镇晟宏加工场碎石线项目价值评估净值总投资额2352200.00元;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中的环评报告表项目-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情形-罚款范围在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捌佰零伍元整(¥58,805.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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