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环罚〔2023〕106号
赤峰市翁牛特旗晨光糠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0935
地址:翁牛特旗梧**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赤峰市翁牛特旗晨光糠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雨水管网将除尘水排放至厂区西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有2023年10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有2023年9月22日自你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凭;有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10月4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有执法人员和内蒙古海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你公司现场取水样时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有执法人员在2023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总经理王*权出示内蒙古海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JY23HC078)的视频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6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1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3〕106号)和2024年1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公告》中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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