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 “幽灵外卖”、资质造假、场所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从业人员健康不合格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警示教育,敦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现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警示案例(第一批)。
一、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黄豆酱制售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4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馆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在后厨食品操作台面摆放着1袋已经开封、正在使用的黄豆酱,经现场核对包装信息,该黄豆酱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过期黄豆酱予以扣押固定证据,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黄豆酱381g、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调味品过期后易滋生微生物,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反映出部分小型餐饮单位食材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未严格执行食材先进先出制度,忽视对后厨在用调味品保质期的日常检查。本案处罚兼顾裁量情节,既守住了食品安全执法底线,也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常态化开展原料保质期清查,及时清理过期食材,严防不合格原料用于食品加工。
二、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厅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0日,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厅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餐厅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相关信息及留存供货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整改复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落实整改要求,仍未建立规范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餐饮单位把控食材源头安全、实现食品溯源追责的核心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杜绝不合格、来源不明食材流入经营环节,该餐厅经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充分体现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位、日常经营管理松懈、合规意识淡薄,此类拒不整改的行为极大增加了餐饮食品安全风险,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将无法溯源追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既严格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也严厉打击了餐饮单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同时警示辖区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主动落实监管整改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守住食品安全源头防线。
三、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饮店涉嫌主要设施设备、经营布局发生较大变化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5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饮店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未报备、未审批的情况下,对店内主要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后厨经营布局进行较大改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该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2026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复查,经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相关违规改动问题未整改到位。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食品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是保障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实现生熟分离、防范交叉污染、把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条件,擅自改动经营布局和核心设施,会直接打破合规的食品安全操作体系,极易引发食材污染、卫生不达标等安全隐患,该餐饮店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合规经营意识薄弱。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核准条件合规经营,如需变更经营布局、设施设备需依法报备审批,主动落实监管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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