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元宵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孔明灯”和“无人机”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旗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和利用“无人机”从事航拍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旗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一)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因燃放“孔明灯”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乌丹城区禁止飞行空域内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民航、森林、农业、科研、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一)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二)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经批准并在翁牛特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三)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广大居民应当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以上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0476-6340167
翁牛特旗公安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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