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和《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自治区编办(审改办)关于开展各类清单规范化、标准化、通用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旗政府本级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补充,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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