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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那存白音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阿什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占用草原建牛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2023年(文14号)
罚款金额 123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立即停止占用草原建牛棚行为并处人民币1230.00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 占用草原建牛棚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开垦基本草原;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建造坟墓;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那存白音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那存白音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
执法主体名称 阿什罕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占用草原建牛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2023年(文14号)
罚款金额 123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立即停止占用草原建牛棚行为并处人民币1230.00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 占用草原建牛棚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开垦基本草原;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

()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建造坟墓;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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