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上塔子沟萤石矿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上塔子沟萤石矿违法破坏草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广政罚决字〔2022〕第(001)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194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因修缮道路破坏人工牧草地0.388亩 | ||
| 处罚依据 | 因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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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上塔子沟萤石矿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5553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上塔子沟萤石矿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5553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上塔子沟萤石矿违法破坏草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广政罚决字〔2022〕第(001)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194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因修缮道路破坏人工牧草地0.388亩 | ||
| 处罚依据 | 因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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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