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庞国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庞国军违法开垦草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广政罚决字〔2023〕第(3)号 | ||
| 罚款金额 | 128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00); 2、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00);合计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28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 ||
| 违法事实 | 在2022年出于增扩种植面积增加收入目的,未经批准,在郝家窝铺村三家组南山处,既草原监测图斑1149号地块,非法开垦草原用于农作物种植,开垦面积为8亩,你开垦当时该地块状态为荒草地,并且不知地块地类属性,2021年种植谷子收入160元,2022年同样种植谷子,收入于2021年相同。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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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庞国军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6***********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庞国军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6***********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庞国军违法开垦草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广政罚决字〔2023〕第(3)号 | ||
| 罚款金额 | 128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320.00); 2、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00);合计壹仟贰佰捌拾元整(¥128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 ||
| 违法事实 | 在2022年出于增扩种植面积增加收入目的,未经批准,在郝家窝铺村三家组南山处,既草原监测图斑1149号地块,非法开垦草原用于农作物种植,开垦面积为8亩,你开垦当时该地块状态为荒草地,并且不知地块地类属性,2021年种植谷子收入160元,2022年同样种植谷子,收入于2021年相同。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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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