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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海纳农牧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赤峰海纳农牧业有限公司违法破坏草原案
决定书名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决定书文号 翁广政罚决字〔2023〕第(8)号
罚款金额 1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每亩1000元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 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年冬季,在关东铺子村关东铺子组既草原监测图斑1442号地块,未经批准非法破坏草地用于储粪池建设,结构为简易土坑,破坏草地面积为1.2亩,建设当时该地块状态为荒地。
处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海纳农牧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海纳农牧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赤峰海纳农牧业有限公司违法破坏草原案
决定书名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决定书文号 翁广政罚决字〔2023〕第(8)号
罚款金额 1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每亩1000元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 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规定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年冬季,在关东铺子村关东铺子组既草原监测图斑1442号地块,未经批准非法破坏草地用于储粪池建设,结构为简易土坑,破坏草地面积为1.2亩,建设当时该地块状态为荒地。
处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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