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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金唐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宝金唐违法放牧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翁格日僧罚决字 〔2025〕21号
罚款金额 24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放牧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宝金唐于2025年6月12日在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布日敦嘎查乌兰芒哈组自家草场违法放牧,放牧畜种为牛,数量为5只牛,其中3只大牛、2只当年幼仔。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进行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金唐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507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金唐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5071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人民政府
案件名称 宝金唐违法放牧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翁格日僧罚决字 〔2025〕21号
罚款金额 24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放牧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宝金唐于2025年6月12日在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布日敦嘎查乌兰芒哈组自家草场违法放牧,放牧畜种为牛,数量为5只牛,其中3只大牛、2只当年幼仔。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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