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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东旭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高东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4)第001036号
罚款金额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5 00:00:0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11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5日14时3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翁旗交警大队民警联合执法,在白音汉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0CE90白色大通G50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执法人员示意靠边停车并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经询问得知,该车由赤峰市区前往阿旗天山镇,车上共有5名乘客,经过检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一名乘客未在网络预约平台下单。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视频资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不申请听证。
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东旭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1********3013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东旭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1********3013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高东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4)第001036号
罚款金额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25 00:00:0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11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25日14时3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翁旗交警大队民警联合执法,在白音汉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0CE90白色大通G50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执法人员示意靠边停车并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经询问得知,该车由赤峰市区前往阿旗天山镇,车上共有5名乘客,经过检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一名乘客未在网络预约平台下单。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视频资料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不申请听证。
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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