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鞍山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鞍山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71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07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6日8时2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乌丹镇紫城路南进行路检路查,发现吉ARW756、辽C2067超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吉ARW756号牵引车驾驶员是张林,该车有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上核定该车的经营范围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C2067超号挂车车主是鞍山茂源运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挂车道路运输证,该车驾驶员称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鞍山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鞍山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鞍山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71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07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6日8时2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乌丹镇紫城路南进行路检路查,发现吉ARW756、辽C2067超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吉ARW756号牵引车驾驶员是张林,该车有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上核定该车的经营范围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辽C2067超号挂车车主是鞍山茂源运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出示挂车道路运输证,该车驾驶员称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