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琼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吴琼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85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5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27日12时20分许,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翁牛特旗白音汉道班门前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586KK号白色江淮小型客车沿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检查中发现蒙D586KK号江淮客车车主和驾驶员是吴琼,车内共有六名乘客,一名乘客是在乌丹镇新华园小区坐的车,还有二名乘客是在民政局门口坐的车,在乌丹蒙中坐车一人,在乌丹六中坐车一人,在乌丹镇安居小区坐车一人。这六名乘客都到白音套海苏木下车,该车已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六名乘客中有五名乘客是在网络预约平台下单乘车的,有一名乘客没有在网络预约平台上下单,该名乘客通过电话的方式与驾驶员取得联系乘坐的他的车,这名乘客与驾驶员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支付车费五十元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巡游出租汽车道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吴琼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处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琼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6********5811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琼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6********5811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吴琼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85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5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27日12时20分许,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翁牛特旗白音汉道班门前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586KK号白色江淮小型客车沿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检查中发现蒙D586KK号江淮客车车主和驾驶员是吴琼,车内共有六名乘客,一名乘客是在乌丹镇新华园小区坐的车,还有二名乘客是在民政局门口坐的车,在乌丹蒙中坐车一人,在乌丹六中坐车一人,在乌丹镇安居小区坐车一人。这六名乘客都到白音套海苏木下车,该车已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六名乘客中有五名乘客是在网络预约平台下单乘车的,有一名乘客没有在网络预约平台上下单,该名乘客通过电话的方式与驾驶员取得联系乘坐的他的车,这名乘客与驾驶员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支付车费五十元钱。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巡游出租汽车道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吴琼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
| 处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