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晓帅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邵晓帅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88号 | ||
| 罚款金额 | 8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8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1日11时39分许,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S304线K295+100--200米处,波形护栏和立柱被上号村北营子邵小帅私自卸下。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10时30分许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S304线K295+100--200米处当事人邵晓帅将三处波形护栏和立柱私自卸下,总计立柱8根,护栏板9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取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晓帅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6********4871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晓帅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6********4871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邵晓帅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88号 | ||
| 罚款金额 | 8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8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1日11时39分许,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S304线K295+100--200米处,波形护栏和立柱被上号村北营子邵小帅私自卸下。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10时30分许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S304线K295+100--200米处当事人邵晓帅将三处波形护栏和立柱私自卸下,总计立柱8根,护栏板9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取证。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