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97号 | ||
| 罚款金额 | 44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6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13日,翁牛特旗执法人员接到市执法支队电话:S206线K492+700米处有跨路过线施工;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S206线K472+300、K472+595两处正在跨路过线施工;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S206线K486+049处也在进行跨路过线施工,后续在巡查过程中,陆续发现有跨路施工作业的地点,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工,办理许可手续后继续施工。经过调查,承担跨路过线工作的单位是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询问,该公司自2025年5月份开始承担翁牛特旗生态治理100万千瓦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省道过线任务,施工地点是沿S206线(翁旗段)由南向北分标段进行,总计14处跨路过线施工现场,其中11处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另外3处没有进行施工作业,该公司跨路过线施工作业跨越公路过线长度是14米,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 ||
| 处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802MABW16585U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802MABW16585U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5)第001097号 | ||
| 罚款金额 | 44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6 00:00:0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13日,翁牛特旗执法人员接到市执法支队电话:S206线K492+700米处有跨路过线施工;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S206线K472+300、K472+595两处正在跨路过线施工;2025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S206线K486+049处也在进行跨路过线施工,后续在巡查过程中,陆续发现有跨路施工作业的地点,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工,办理许可手续后继续施工。经过调查,承担跨路过线工作的单位是内蒙古恒品建设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询问,该公司自2025年5月份开始承担翁牛特旗生态治理100万千瓦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省道过线任务,施工地点是沿S206线(翁旗段)由南向北分标段进行,总计14处跨路过线施工现场,其中11处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另外3处没有进行施工作业,该公司跨路过线施工作业跨越公路过线长度是14米,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 ||
| 处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