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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志东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杨志东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1081号
罚款金额 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4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0日09时5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海涛、姜一男,在G306线与外环路交叉口与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GR974的白色江淮七座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大队执法人员检查车内拉载6名乘客,询问得知是由赤峰去往天山镇,收取每名乘客90元车费,乘客未支付前已被查获,驾驶员杨志东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3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志东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1********4138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志东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1********4138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杨志东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1081号
罚款金额 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4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0日09时5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海涛、姜一男,在G306线与外环路交叉口与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GR974的白色江淮七座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大队执法人员检查车内拉载6名乘客,询问得知是由赤峰去往天山镇,收取每名乘客90元车费,乘客未支付前已被查获,驾驶员杨志东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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