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寇士对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寇士对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1083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6日06时5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金线线20公里处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0828T的白色江淮M4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大队执法人员检查车内拉载3名乘客,询问得知是由奈曼旗西奈村到乌丹镇,收取每名乘客40元车费,乘客未支付前已被查获,驾驶员寇士对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寇士对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现场执法录像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不申请听证。 | ||
| 处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3项。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寇士对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26********5817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寇士对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26********5817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寇士对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1083号 | ||
| 罚款金额 | 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6日06时50分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乌金线线20公里处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D0828T的白色江淮M4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执法人员示意该车靠边停车并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经大队执法人员检查车内拉载3名乘客,询问得知是由奈曼旗西奈村到乌丹镇,收取每名乘客40元车费,乘客未支付前已被查获,驾驶员寇士对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寇士对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现场执法录像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不申请听证。 | ||
| 处罚依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3项。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