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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国志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周国志涉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4084号
罚款金额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5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大队于2023年6月19日接到12328交通服务热线举报举报信息,举报你与2023年6月18日驾驶出租车(蒙D9J701)自翁牛特旗乌丹全宁新世纪到绿韵家园没打表收了1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车驾驶员周国志于6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新世纪接到一名乘客到绿韵家园,途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拾元微信支付。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视频资料、微信支付截图。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国志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00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国志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6********0014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周国志涉嫌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4084号
罚款金额 2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5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大队于2023年6月19日接到12328交通服务热线举报举报信息,举报你与2023年6月18日驾驶出租车(蒙D9J701)自翁牛特旗乌丹全宁新世纪到绿韵家园没打表收了1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车驾驶员周国志于6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新世纪接到一名乘客到绿韵家园,途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拾元微信支付。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视频资料、微信支付截图。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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