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永华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王永华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4087号 | ||
| 罚款金额 | 2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2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大队于2023年6月19日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热线举报信息,举报你与2023年6月16日,本人在翁牛特旗红山路天和人家小区东门乘坐出租车(蒙DW007B)到润海逸品,乘坐时司机告知会收取不打表10元费用,后与司机沟通开具发票,告知乌丹镇出租车不开具发票,态度非常恶劣且拒绝乘载本人,该司机没有上岗证,服务态度不好。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司机王永华没有上岗证。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视频资料。 | ||
| 处罚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王永华第一次违法,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2“第一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王永华 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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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永华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230823********1276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永华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230823********1276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王永华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交罚案(2023)第004087号 | ||
| 罚款金额 | 2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2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 违法事实 | 大队于2023年6月19日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热线举报信息,举报你与2023年6月16日,本人在翁牛特旗红山路天和人家小区东门乘坐出租车(蒙DW007B)到润海逸品,乘坐时司机告知会收取不打表10元费用,后与司机沟通开具发票,告知乌丹镇出租车不开具发票,态度非常恶劣且拒绝乘载本人,该司机没有上岗证,服务态度不好。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司机王永华没有上岗证。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件复印件视频资料。 | ||
| 处罚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王永华第一次违法,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2“第一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王永华 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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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