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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2024〕334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18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鑫焕副食批发部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了3包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12个月,产地:河北省沧州市)在店内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截止到2024年4月2日就已经超过保质期,在超过保质期前销售了2袋,于2024年6月3日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1袋,当事人所购进的该批次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在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了1袋,获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为5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钟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材料,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PR60R4P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PR60R4P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艳玲副食百货店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2024〕334号
罚款金额 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18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鑫焕副食批发部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了3包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生产日期:2023/04/03,保质期:12个月,产地:河北省沧州市)在店内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截止到2024年4月2日就已经超过保质期,在超过保质期前销售了2袋,于2024年6月3日以5元/包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1袋,当事人所购进的该批次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在超过保质期后仅销售了1袋,获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为5元。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批次钟红了牌厚涂白巧涂层芝士饼干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材料,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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