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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
罚款金额 7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6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国窖1573白酒2盒(详见财务清单赤翁市监物〔2024〕343号); 2、罚款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10月25日,我局接到群众李汉兵的实名线下举报,其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购买的4盒国窖1573白酒(品名:国窖1573酒,产品标准号:GB/T22041,生产日期:20200516,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商: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不能查询到相关防伪信息,认为是假酒。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南侧货架上及库房中各发现1盒上述批次国窖1573白酒;经举报人和经营者共同确认,上述4盒国窖1573白酒是当事人销售,经营者称分别于2024年10月14日和2024年10月25日各向举报人销售了2盒,共销售4盒。上述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未销售的2盒国窖1573白酒于2024年11月7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上述6盒国窖1573白酒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从某送货车购进,以90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6盒,摆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内销售。分别于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5日各向举报人以9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国窖1573白酒,共销售了4盒,库存2盒。货值金额54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国窖1573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进货单和相关检测报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1月7日,我局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国窖1573白酒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责改〔2024〕W2-03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责改事项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国窖1573白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和相关检测报告,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N3A4U2A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N3A4U2A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白酒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
罚款金额 7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6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国窖1573白酒2盒(详见财务清单赤翁市监物〔2024〕343号); 2、罚款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10月25日,我局接到群众李汉兵的实名线下举报,其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购买的4盒国窖1573白酒(品名:国窖1573酒,产品标准号:GB/T22041,生产日期:20200516,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生产商: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不能查询到相关防伪信息,认为是假酒。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南侧货架上及库房中各发现1盒上述批次国窖1573白酒;经举报人和经营者共同确认,上述4盒国窖1573白酒是当事人销售,经营者称分别于2024年10月14日和2024年10月25日各向举报人销售了2盒,共销售4盒。上述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未销售的2盒国窖1573白酒于2024年11月7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上述6盒国窖1573白酒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份从某送货车购进,以900元/盒的价格购进了6盒,摆在翁牛特旗乌丹镇清醇烧酒店内销售。分别于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5日各向举报人以9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国窖1573白酒,共销售了4盒,库存2盒。货值金额54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国窖1573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要资质、进货单和相关检测报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11月7日,我局因当事人购进上述国窖1573白酒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翁市监责改〔2024〕W2-03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1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责改事项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国窖1573白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和相关检测报告,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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