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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2024〕327号
罚款金额 3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6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羊酮体16.1kg; 2.罚款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屠宰的羊是自己家养殖的,2024年10月24日有顾客提前预定羊酮体,2024年10月25日早晨经营者陈海忠在自己家屠宰了一只羊,处理成羊酮体后放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内,以2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未进行相关动物检疫检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肉钩上挂有一只完整的羊酮体,重16.1kg,该店经营者陈海忠称羊是顾客提前预定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805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PD02A5E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PD02A5E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2024〕327号
罚款金额 3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26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羊酮体16.1kg; 2.罚款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屠宰的羊是自己家养殖的,2024年10月24日有顾客提前预定羊酮体,2024年10月25日早晨经营者陈海忠在自己家屠宰了一只羊,处理成羊酮体后放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百惠牛羊肉店内,以2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未进行相关动物检疫检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肉钩上挂有一只完整的羊酮体,重16.1kg,该店经营者陈海忠称羊是顾客提前预定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805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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