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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文钊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文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2025〕70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14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翁牛特旗汉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6袋(净含量:30克,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4P,保质期:24个月),在超市内以4元/袋的售价摆放销售,于2025年3月3日销售给投诉人1袋,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于2024年11月10日退回供货商3袋,剩余2袋。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因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的投诉、举报,剩余2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于2025年3月5日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货值金额12元,获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的复印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文钊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PLDU86H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文钊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非自然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6MA0PLDU86H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文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翁市监处罚〔2025〕70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14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翁牛特旗汉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由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6袋(净含量:30克,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4P,保质期:24个月),在超市内以4元/袋的售价摆放销售,于2025年3月3日销售给投诉人1袋,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于2024年11月10日退回供货商3袋,剩余2袋。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我局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因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的投诉、举报,剩余2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于2025年3月5日由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货值金额12元,获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王守義牌包子饺子调味料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的复印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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