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腾龙超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腾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市监处罚〔2025〕73号 | ||
| 罚款金额 | 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4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塞维牌俄罗斯风味肠2根(详见财物清单赤翁市监物[2025]73号) ;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5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彩利副食商店以6元/对的价格购进了5对共10根柏慧牌五香排骨风味肠(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保质期:90天),以4元/根的价格销售,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根,于2025年2月28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根,获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顺盈副食店以7元/根的价格购进了3根塞维牌俄罗斯风味肠(品名:俄罗斯风味肠(淀粉肠),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10/16,保质期3-8℃120天 常温90天),在超市内以8元/根的价格销售,其中1根自用,剩余2根超过保质期后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获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柏慧牌五香排骨风味肠和塞维牌俄罗斯风味肠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腾龙超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26MA0PFEMA1J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腾龙超市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2150426MA0PFEMA1J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腾龙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
| 决定书名称 |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翁市监处罚〔2025〕73号 | ||
| 罚款金额 | 5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4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塞维牌俄罗斯风味肠2根(详见财物清单赤翁市监物[2025]73号) ;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5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彩利副食商店以6元/对的价格购进了5对共10根柏慧牌五香排骨风味肠(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保质期:90天),以4元/根的价格销售,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根,于2025年2月28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给投诉人1根,获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顺盈副食店以7元/根的价格购进了3根塞维牌俄罗斯风味肠(品名:俄罗斯风味肠(淀粉肠),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10/16,保质期3-8℃120天 常温90天),在超市内以8元/根的价格销售,其中1根自用,剩余2根超过保质期后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获违法所得4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柏慧牌五香排骨风味肠和塞维牌俄罗斯风味肠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