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文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刘文龙违法放牧处罚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乌政罚决字(2022)017号 | ||
| 罚款金额 | 105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违规放牧的违法行为;二、对违法放牧的行为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二条 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 (三)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四)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 | ||
| 违法事实 | 于2022年1月24日,在乌敦套海镇三道沟村违规放牧,现场共计违法放牧35个羊单位 | ||
| 处罚依据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放牧或者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四)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五)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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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文龙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文龙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 ||
| 案件名称 | 刘文龙违法放牧处罚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乌政罚决字(2022)017号 | ||
| 罚款金额 | 105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违规放牧的违法行为;二、对违法放牧的行为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十二条 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和草畜平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 (三)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四)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行为。 | ||
| 违法事实 | 于2022年1月24日,在乌敦套海镇三道沟村违规放牧,现场共计违法放牧35个羊单位 | ||
| 处罚依据 | 《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放牧或者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二)在草畜平衡区域内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三)在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四)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的罚款; (五)在农区及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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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