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文综罚字〔2023〕07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 处罚类别 | 停业整顿 | ||
| 处罚内容 | 停业整顿8天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7日15时15分,接到12318投诉举报,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3年9月17日16时00分,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艳海(执法证号:05060621033)、高多(执法证号:05060621035),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路东广播局斜对过老土地局家属楼临街商厅(门牌号248号)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网吧证照齐全,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N2B4L62)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50426200026),投资人为燕伟凯。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现场负责人燕晓伟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燕晓伟说明来意并出示了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在检查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时拍摄的执法视频及相关截图照片,视频反映的是2023年9月17日14时47分乌丹派出所民警在检查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时发现6名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消费。燕晓伟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并签字予以确认。执法人员检查了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前台收银系统,未确认出6名上网人员的上网消费金额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3年9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派高多、赵艳海负责办理此案。 2023年9月26日经向翁牛特旗公安局申请协助调查,6名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属实,6人均为未成年人。 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完成调查终结。经调查,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N2B4L62)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50426200026),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当事人一次性接纳6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翁)文检(勘)字〔2023〕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1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检查现场复刻的光盘1张; 3.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翁牛特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冯铄等人户籍信息的函》1份; 4.翁牛特旗公安局出具的侯**、于**、何**、冯**、陈**、刘**6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各1份,证明场所内发现的6人均为未成年人;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投资人燕伟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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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6MA0N2B4L62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6MA0N2B4L62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文综罚字〔2023〕07号 | ||
| 罚款金额 | 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3 | ||
| 处罚类别 | 停业整顿 | ||
| 处罚内容 | 停业整顿8天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7日15时15分,接到12318投诉举报,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3年9月17日16时00分,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赵艳海(执法证号:05060621033)、高多(执法证号:05060621035),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路东广播局斜对过老土地局家属楼临街商厅(门牌号248号)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网吧证照齐全,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N2B4L62)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50426200026),投资人为燕伟凯。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现场负责人燕晓伟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燕晓伟说明来意并出示了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在检查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时拍摄的执法视频及相关截图照片,视频反映的是2023年9月17日14时47分乌丹派出所民警在检查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时发现6名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正在上网消费。燕晓伟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并签字予以确认。执法人员检查了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前台收银系统,未确认出6名上网人员的上网消费金额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3年9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指派高多、赵艳海负责办理此案。 2023年9月26日经向翁牛特旗公安局申请协助调查,6名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属实,6人均为未成年人。 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完成调查终结。经调查,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N2B4L62)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150426200026),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当事人一次性接纳6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翁)文检(勘)字〔2023〕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1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翁牛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检查现场复刻的光盘1张; 3.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翁牛特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冯铄等人户籍信息的函》1份; 4.翁牛特旗公安局出具的侯**、于**、何**、冯**、陈**、刘**6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各1份,证明场所内发现的6人均为未成年人;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翁牛特旗乌丹镇恒易网吧投资人燕伟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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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