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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翁)文综罚字〔2024〕01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31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违法事实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MA0Q72ME9D)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赤零字第15D06047号),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资质;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翁)文综罚字〔2024〕01号
罚款金额 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31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违法事实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MA0Q72ME9D)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赤零字第15D06047号),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资质;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处罚依据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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