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文综罚字〔2024〕0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31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 ||
| 违法事实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MA0Q72ME9D)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赤零字第15D06047号),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资质;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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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文综罚字〔2024〕01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31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 ||
| 违法事实 | 翁牛特旗乌丹镇铃驼歌书店(王**)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6MA0Q72ME9D)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赤零字第15D06047号),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资质;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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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