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应急罚〔2025〕工贸2号 | ||
| 罚款金额 | 9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8日,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鹏远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培训人签名处空白,未按要求进行签名,且培训试卷缺少阅卷人信息,经对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范洪祥询问得知,主要原因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李鹏远因事情耽误培训,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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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翁)应急罚〔2025〕工贸2号 | ||
| 罚款金额 | 9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8日,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赤峰远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鹏远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培训人签名处空白,未按要求进行签名,且培训试卷缺少阅卷人信息,经对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范洪祥询问得知,主要原因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李鹏远因事情耽误培训,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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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