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套头部
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 蒙文版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翁牛特
公布翁牛特旗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翁牛特旗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艳萍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案件名称 郭艳萍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东17公里处304道北无证开采白眼沙案
决定书名称
决定书文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停止无证开采白眼沙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每立方米罚款7元)。     三,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元)。     四,罚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元(¥104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4日,郭艳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东17公里处304道北无证开采白眼沙。
处罚依据

2021年6月4日,郭艳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东17公里处304道北无证开采白眼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白眼沙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每立方米罚款7元)。

三,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元)。

四,罚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元(¥104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艳萍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艳萍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案件名称 郭艳萍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东17公里处304道北无证开采白眼沙案
决定书名称
决定书文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停止无证开采白眼沙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每立方米罚款7元)。     三,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元)。     四,罚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元(¥104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4日,郭艳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东17公里处304道北无证开采白眼沙。
处罚依据

2021年6月4日,郭艳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东17公里处304道北无证开采白眼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白眼沙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元,每立方米罚款7元)。

三,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元)。

四,罚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元(¥10420.00元)。

友情链接
    • 主办: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翁牛特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技术电话:0476-6360788(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 蒙ICP备1400369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60022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