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教育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工信和科技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赤峰市翁牛特旗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民政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司法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财政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防空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水利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农牧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文化旅游体育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赤峰市翁牛特旗中蒙医药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审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知识产权局)
翁牛特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统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翁牛特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翁牛特旗税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毛山东乡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阿什罕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人民政府
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国家保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宗教事务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赤峰市翁牛特旗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烟草专卖局
赤峰市翁牛特旗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赤峰市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旗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旗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全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全旗住宅科技和住宅品质管理。 (四)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测算并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定规范全旗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和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七)指导监督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旗城市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 (八)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旗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行及占用公共空间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指导全旗城市市政用基础设施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九)指导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执法监督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指导全旗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集中行使旗本级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定全旗村庄整治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危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全旗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重点镇、特色镇(村)创建和申报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一)指导全旗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全旗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有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旗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旗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承担资质等行政审批事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和基础实施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政策规定的指导监督。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十六)负责城市群众防空组织整组、志愿者队伍建设及其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人民防空防灾训练演习。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和通信警报系统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十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重要目标防护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九)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战时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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