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规范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使扶贫项目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推动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类资产、公益类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等,还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到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嘎查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到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体系,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三、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公司化管理,由旗扶投公司负责管理旗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负责管理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委托其管理的乡级、村级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负责组织开展全旗扶贫项目资产年度清算,统筹做好全旗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收益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和使用,经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审核备案等程序确定使用分配办法。旗级或乡镇级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收缴,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旗财政。村级经营性资产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统一管理。
五、资产处置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包括拍卖、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与改变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相关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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