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机构及职能
旗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三、评审范围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一)预算评审限额:
1.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需进行预算评审;
2.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需进行预算评审。
(二)结算评审限额:
1.工程类项目,送审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由旗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结算评审;总承包项目不分金额大小由旗财政局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2.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据财政预算评审意见作为招标、采购最高限价,按评审意见清单内容实施,项目单位以合同价据实结算,不需进行结算评审。
(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服务费等支出项目。
四、评审内容和方式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算审核,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和竣工结算实施阶段性评审;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其他方式。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翁牛特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