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提高城镇 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 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 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丹城区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乌丹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平房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旗经济社 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围绕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对棚 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路网实 现全面贯通,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同步实现现有商品房库存得到化解。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乌丹 镇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三五”规划,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基础 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优先实施棚户区改造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类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 府的组织协调作用,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实施 企业建设或者居民自建联建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六条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地上地下同步的原则。实 施棚户区改造坚持市政基础设施先行规划、优先建设、地下管廊和地上设施同步进行。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 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棚改地块配套基 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旗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 屋进行调查摸底,可先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定价。
第九条 社会资本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PPP 模式:住建部门根据乌丹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向社会公开的方式选择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向政府提供拆迁改造资金或者产权置换商 品住宅,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主导征收,合作企业实施 拆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按PPP 模式约定方式对合作企业还本付息。
政府融资模式: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 募合作企业,由企业、社会组织筹措资金或者提供乌丹城区 现有库存商品房作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可以两者结合), 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参照PPP 模式,采取分 期付款、逐年还本付息的方式还款。合作企业可实施拆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
产权置换方式:企业可以结合乌丹城区棚户区改造和基 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拟征收范围内,经 旗政府同意,在被征收户自愿的前提下,用现有存量商品房 与拟征收平房进行产权置换。待规划区域内房屋产权置换完成后,政府启动征收程序。政府按照约定方式给付征收款项。
第十条 旗政府或企业(社会组织)通过货币补偿或现 有商品房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不低于《内蒙古自治区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原则和标准进行 补偿安置,并全部签订补偿协议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并具备相应拆迁资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争取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对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国家扶持资金或者政 策性贷款等到位后,政府可以根据财力提前给付征收资金,同时停止付息。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 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情况,协调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凡是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或者个人,所涉及的税费全部按照国家、自治区去库存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底限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 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气、网络、电话、 供配电、排水、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所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商品房安置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以及配套建设的商 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拍卖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商品房置换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商品房置换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执行。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 房(含二手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政策。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 期限内搬迁的, 一次性奖励3万元。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一次性奖励2万元。30日内签订补偿 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 一次性奖励1 万元,超过30 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现有库存商品房置换的,额外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必须公开、透明进行,旗监察部门对棚户区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过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 土地、税务、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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