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赤峰市本级参保单位的职工由企业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补缴申报,企业经办人员需提供资料包括:(1)招工表、转正定级表或劳动合同及补缴期间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佐证资料;(2)申报补缴期间的工资表;(3)补缴不转移承诺书;(4)如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具体事宜可到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楼东侧202、210室咨询办理。
请所有参保人警醒:按政策规定,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是不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凡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参保缴费手续、未实际经税务部门缴费的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行为均属诈骗,属严重违法行为。请您勿轻信他人“代办补缴”谣言,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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