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征土告字〔2025〕1-1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乌丹镇其甘嘎查委员会及相关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拟征收乌丹镇其甘嘎查0.1700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乌丹镇其甘嘎查范围内(具体位置以勘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乌丹镇其甘嘎查集体土地0.17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灌木林地0.1196公顷、天然牧草地0.0504公顷)。征收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能源类建设活动,因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灌木林地10.546725万元/公顷、天然牧草地4.520025万元/公顷。征收范围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方式
征收本嘎查集体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社保部门核实,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嘎查村及有关农牧民对征地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向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翁征土告字〔2025〕1-2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梧桐花镇下洼子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拟征收梧桐花镇下洼子村0.1946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梧桐花镇下洼子村范围内(具体位置以勘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梧桐花镇下洼子村集体土地0.19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旱地0.0025公顷、乔木林地0.0168公顷、灌木林地0.0766公顷、天然牧草地0.0414公顷、其他草地0.0571公顷、田坎0.0002公顷)。征收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能源类建设活动,因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耕地51.6900万元/公顷、林地24.2943万元/公顷、草地5.6859万元/公顷、田坎5.6859万元/公顷。征收范围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方式
征收本村集体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社保部门核实,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嘎查村及有关农牧民对征地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向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翁征土告字〔2025〕1-3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拟征收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0.0758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范围内(具体位置以勘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征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集体土地0.07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旱地0.0276公顷、天然牧草地0.0459公顷、田坎0.0023公顷)。征收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于能源类建设活动,因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耕地51.6900万元/公顷、草地5.6859万元/公顷、田坎5.6859万元/公顷。征收范围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方式
征收本村集体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社保部门核实,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嘎查村及有关农牧民对征地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向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翁征土告字〔2025〕1-4号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白音花羊场一分场及相关权利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拟使用乌丹镇白音花羊场一分场2.2853公顷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拟使用土地位于乌丹镇白音花羊场一分场范围内(具体位置以勘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使用乌丹镇白音花羊场一分场2.3853公顷国有土地,其中,农用地2.3847公顷(耕地0.0776公顷、灌木林地0.0011公顷、其他草地2.2798公顷、农村道路0.0227公顷、田坎0.0035公顷)、未利用地(裸土地)0.0006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三、使用国有土地目的
本次拟使用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情形,因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确需使用该国有土地。
四、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的通知》(赤政字〔2024〕35号),参考乌丹镇其甘嘎查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耕地30.1335万元/公顷、林地10.546725万元/公顷、草地4.520025万元/公顷、农村道路4.520025万元/公顷、田坎4.520025万元/公顷、裸土地4.520025万元/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方式
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社保部门核实,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关单位及权利人对使用国有土地拟定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向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拟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翁征土告字〔2025〕1-5号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翁牛特旗鸭鸡山林场及相关权利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拟使用翁牛特旗鸭鸡山林场0.3105公顷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位置
该项目拟使用土地位于翁牛特旗鸭鸡山林场范围内(具体位置以勘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面积
拟使用翁牛特旗鸭鸡山林场0.3105公顷国有土地,全部为农用地(乔木林地0.1299公顷、其他林地0.0782公顷、天然牧草地0.0953公顷、农村道路0.007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三、使用国有土地目的
本次拟使用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情形,因赤峰市翁牛特旗旗杆风电场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需要,确需使用该国有土地。
四、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参考梧桐花镇下洼子村征地区片地价片区。具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林地24.2943万元/公顷、草地5.6859万元/公顷、农村道路5.6859万元/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范围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方式
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六、社会保障
经社保部门核实,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关单位及权利人对使用国有土地拟定补偿、安置标准及工作持有异议者,可到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质询,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向旗自然资源局或征地小组申请举行听证会,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听证。拟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本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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