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60115823683/2023-0125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翁政办发〔2023〕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60115823683/2023-01258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翁政办发〔2023〕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翁牛特旗企业安全生产约谈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各有关单位:
《翁牛特旗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已于4月7日经旗政府2023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翁牛特旗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由约谈单位,约见全旗各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谈话的方式,指导督促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第三条 实施约谈单位为:旗安委会、旗安委办、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约谈单位”);约谈人为:旗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安委办主任、副主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股室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指定的约谈人。
第四条 被约谈人为:全旗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负责生产运营和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人。
第五条 约谈实行分级、分行业、分属地分别进行。约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可采用集体约谈和单独约谈方式。
第六条 约谈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所监管的高危企业、规模企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一次集体约谈。约谈记录实行备案、报备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达到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较大事故,或发生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旗安委办督办、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各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实行“双约谈”或“提级约谈”。
(一)重要敏感时期、关键节点发生一般以上生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生产事故的;
(三)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损失扩大,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行业监管部门、各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或股站长,必要时可邀请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约谈。
(一)对旗委政府、旗安委办、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及时或未完成任务的;
(二)被相关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程度高、影响恶劣的涉险、涉环境安全等事故、事件的;
(三)因安全生产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
(五)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或未完成整改的;
(六)未认真处理安全生产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条 约谈启动程序
(一)旗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旗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旗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行业监管部门按工作职责或各属地政府提出建议,报旗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约谈,由行业监管部门的分管股站提出建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四)属地政府进行约谈,由属地政府的分管股站提出建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五)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由发起约谈的单位牵头组织,并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后提出建议,报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六)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单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企业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制式“约谈通知书”模板附后);
(七)被约谈人应根据被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包含被约谈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汲取的教训等内容,并明确下一步整改措施和责任落实;
(三)约谈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明确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作出落实整改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可签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
(五)形成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内容的文字材料、影音资料由约谈组织单位整理归档,存入企业监管档案。约谈纪要抄报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备;
(六)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的,由约谈组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被约谈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对照审核,并以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核查、闭环管理。
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连续发生事故的企业,由约谈单位给予通报、纳入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旗委政府将安全生产约谈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旗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翁牛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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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企业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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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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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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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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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需准备的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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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被约谈企业、约谈组织单位和旗安委会办公室各留存一份。被约谈单位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前告知约谈组织单位。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