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切实加强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配置及使用管理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需要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规定限额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规定限额以上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 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政部门确认后,依据审批意见,采 取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 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分立、合并、清算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但第(一)项规定除外。
五、出租出借、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规定限额以上的经 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出租资产,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否则有权对该项资产进行合理调剂。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 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 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 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行政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七、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 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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