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旗直各单位:
现将《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 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我旗各类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 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及动
植物。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 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出租、出借以 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组 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定专人进行资产管理,资产责任到人;
(三)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及时办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证件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八)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单位资产核算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厉行节 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需要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在年初部门预算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 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 产用以更新或替换原有资产的,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同时提出对原有资产的处置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细化各个环节的 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问责制,明确资产使用部门和保管责任人,明晰职责,对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 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已具备竣工 验收条件的,必须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在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 盘点、核实和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后,按照规定的 竣工验收依据和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 衔接制度。对于单位购置、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以及上级部 门划拨、配备或提供经费购建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对 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 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与完整。对于未进行资产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 主管部门责令单位及时补录。对于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盘盈、 盘亏和毁损的数量,查明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按规定程序, 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对于因保管人管理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或毁损的,应追究经济责任,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性资产等,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 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 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和加强 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 确和完整。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 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章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 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注销产权 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规定限额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上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 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具有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财政部门确认后,依据审批意见,采 取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 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 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 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分立、合并、清算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但第(一)项规定除外。
第六章出租出借、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 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出租资产,规定限额以上的经 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直接出租资产,对于 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否则有权对该项资产进行合理调剂。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 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 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 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书。产权登记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 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行政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 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 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 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擅自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
(二)对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和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拒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剂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翁政发〔2013〕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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