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 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国 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 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 〔2017〕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扶办发〔2018〕12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产权归属与收益核定
联村扶贫电站资产确权至贫困嘎查村集体。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村级扶贫电站收益,指扣除征用农户个人土地(林地)费用、 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维护等费用后的发电收益金额,集体用地可无偿使用。由第三方平台公司统一代为负责结转电费收入、收益转接、与运维企业的对接工作,并设立光伏扶贫收入专户。
根据嘎查村贫困人口、集体经济结余、公益性 岗位设置及公益事业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至嘎查村作为村集体经济。
发电收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开始核算。国网翁 旗供电公司按电费结算周期核算实际上网发电量及发电收益。
三、收益分配及流程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金由旗统筹、乡代管、村使用。主要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扶贫、设立奖励补助等,不得将发电收益通过简单分钱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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